第二节 对社会制度正义性的评估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价值(第二章第二节对此有专门阐述),它源于人类对自身的理性要求,为了人类社会健康有序地运转,为了实现最大价值原则,使最大可能多数的人获得最大可能多的价值实现,这种要求是必不可少的。

  大统一社会能否实现社会制度的正义,是从间接的角度衡量大统一社会整体价值分量的指标。评估社会制度的正义性,也就是立足于人类整体的利益,分析其制度是否做到了公平与合理。以下我们将从整体正义、群体正义、个体正义和代际正义等四个方面对大统一社会的社会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与研究。

  一、整体正义

  国家社会,国家之间的竞争与对抗常常是以战争的形式最终解决问题。因此,作为最高权力体的国家政权,决定一切问题的首要考量便是怎样防止别国的侵略和怎样侵略别国,这无异等同于怎样防范同类的屠杀和怎样屠杀同类。站在整体正义的角度,要求社会制度的首要保障理应是人类的生存,而国家社会则刚好相反,因此,完全丧失了其合理性。

  正因为社会制度有上述问题上的不合理,我们便发现,在国家社会任何最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一定是首先被用于制造屠杀同类的武器,而不是首先用于造福人类自己。

  由于国家之间这种你死我活的竞争与对抗特点,导致国家在确定其社会制度时不可能更多地考虑人民的幸福感受,而是首先要考虑人民怎样去适应这样的竞争要求才最有利于国家在竞争与对抗中取胜,因此,从保障人类整体的幸福感上国家所制定的各种政策和制度绝大多数也都是不合理的。

  我们可以看到,各国在军费开支上大量投入,对贫困人口却少有救助,这显然不利于人民幸福价值的实现。我们还看到,国家总在制造一种激烈竞争的紧张氛围,引导人民去竞争,而不是考虑怎样创造一种平和的环境使人民普遍获得幸福感。因此,在这种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人们总是疲惫不堪,精神抑郁。

  大统一社会一切社会制度的确立与国家社会有着根本不同的特点,由于其世界政权的唯一性,又由于世界政权唯一代表的利益是全人类的利益,那么,在失去了最高权力体之间你死我活的竞争对象与巨大的竞争压力之后,怎样保障全人类普遍的生存安全与普遍的幸福感受将必然是世界政权的唯一考量方向,这种确立社会制度的思维取向对于保障全人类整体价值的实现,其合理性是国家社会无法比拟的。这一切正是大统一社会相比国家社会最能够体现其整体正义的方面。

  事实上,大统一社会在体现其整体正义上在多方面都远优于国家社会,例如:

  一种最简单的常识告诉我们,人类的整体利益高于国家的利益、民族的利益和宗教的利益,因为任何国家、民族或者宗教都只是人类的一部分,是全球的一个局部,局部从属于整体这是最基本的道理,但是,国家社会的现实情况却是局部利益高于整体利益。由于世界的最高权力体是国家,国家政权站在国家视界利益的角度,任何人类的整体利益与国家的视界利益发生冲突时,国家政权一定是放弃人类的利益,而毫不顾及地维护国家的利益。民族与宗教在处理自身的利益时也是这种情况。

  二、群体正义

  我们说人人生而平等,不论区域、不论肤色、不论出身、不论出生时间等等,人人都拥有同等人权,但是我们却看到,在付出同等的劳动后,一个国家的公民能获得1000美元,而另外一个国家的公民只能获得10美元;一个国家的公民享受良好的社会福利,另一个国家的公民年老后只能沿路乞讨;一个国家的公民在民主、开放、自由的政治环境下生活,另一个国家的公民则在专制君主统治下没有自由可言;同为人类,一些种族备受歧视,而另一些种族则趾高气扬,这一切显然是不平等的。

  既然公认人人生而平等,人权与生俱来,那就不能只要求一个国家内部的人民具有平等人权,或者一个民族、一个宗教内部的人民具有平等人权,而是全人类都应该具有平等人权,这才是符合群体正义的真正公平的平等人权。但是,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在国家社会是不可能的。

  而大统一社会实现民族与宗教的融合,且国家已经消亡,人们在同一个社会中,接受同一个政权的治理,享受同一种社会福利制度,拥有同等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也承担同等的相应责任与义务,因此,只有大统一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全人类的平等人权。

  再从另一方面来分析群体正义:不能通过剥夺他人的生命以求得自己的生存,不能通过制造他人的痛苦而获得自己的幸福,这是公认的涉及最基本公平的道德准则,但人类各群体却经常违背这一道德原则。

  战争就是最典型、最残酷的以毁灭他人而谋求自己生存的不正义行为。在国家社会的历史中,从来没有摆脱这样一个残酷的现象,大国掠夺小国,小国掠夺更小的国家,掠夺的方式就是战争。抢夺了别国的财富还要杀死对方的人民,强者横行霸道,弱者只能忍气吞声,这种典型违背群体正义的现象却是国家社会的重要特点。

  恐怖袭击也具有类似的不正义特点。恐怖袭击行为往往把国家、民族和宗教仇恨完全报复在平民身上,用残忍的手段夺去无辜百姓的生命,这同样是国家社会严重违背群体正义的典型特点。

  当然,大统一社会也不能够完全避免战争和恐怖袭击,但是,随着国家的消亡以及民族与宗教的融合,加之通过建立非竞争与均富的社会,推行平和与友好的价值理念,统一控制各种杀伤性武器的民间使用等措施,战争与恐怖袭击会极大地减少,特别是大规模的杀戮、针对平民的杀戮,以及以掠夺作为目的的杀戮更是发生的可能性相比之下微乎其微。因此,在体现其群体正义方面,大统一社会显然远优于国家社会。

  三、个体正义

  作为人类个体,不抢夺或盗窃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不以剥夺他人的生存与幸福来谋求自己的生存与幸福,不违背公共道德准则,守法和谐地生活于社会,就可以肯定他是一个基本符合正义原则要求的人。

  事实上,任何社会都不可能达到每个人都符合正义原则的要求,任何社会都一定会有违背公共道德者和违法者。但是,大统一社会相对国家社会而言,却可以把个体的不正义行为降到最低。

  毋庸讳言,对个体正义的要求同样是国家社会重点强调和大力宣扬的,因为任何国家都希望自己内部能够达到和谐稳定,人民能够安居乐业。然而,国家社会的基本特点,决定了国家在提倡并维护个体正义的同时,又从另一个方面却使个体正义不断地被淡化和瓦解。

  人类社会有三股最强大的同类残杀势力,即国家、民族与宗教,这三股势力同时并存于国家社会,使大规模战争与恐怖袭击的频繁发生现象一直贯穿于人类历史的始终,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掠夺与复仇的血腥屠杀不断上演在人类社会的舞台上,每一个有一定思考和观察能力的人都能够切身感受到这一切。而人类社会中各组织、各团体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和潜移默化于每一个生活在这一环境中的人,最具势力也是最具影响力的国家、民族与宗教的行为,尤其是每一个人类个体最习惯去模仿和学习的榜样,然而,正是这三股势力,它们不断对每个人提出正义要求的同时,自己则在不断地干着违背正义原则的事。这就使得国家在对人民进行正义原则的宣扬时显得苍白无力,收效极为有限。

  加之国家在激烈的竞争与对抗中为了处于有利地位,对其人民普遍提倡的是勇敢、冒险、开拓、创新这样的道德价值理念,但这样的道德价值理念是有负面作用的,因为在其发挥正面作用的同时,一定会有人将这种道德价值理念反向发挥,他们会勇敢抢劫、冒险杀人,而且会用最新、最先进的手段去实施他们的犯罪。

  由于上述原因,国家社会一定是一个高犯罪率的社会,而且违背公共道德者比例也一定非常高,这些都是个体非正义的表现。

  大统一社会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家社会的这种状况,由于国家的消亡,以及民族与宗教的融合,国家社会中最强大的对抗主体消失了。在大统一社会世界政权是唯一的最高权力体,它只有对内的事务,不存在对外事务,因此完全有条件,而且也只会站在人类的整体利益角度提出相应的正义原则,同时也完全有条件、有能力以身作则,来示范这种正义原则。

  大统一社会以建设非竞争的均富社会,使全社会保持平和、友好的氛围作为自己的社会建设目标,这就极大地减少了人与人之间的仇恨。大统一社会提倡中等付出、中等收获、俭朴生活、有所节余的生活理念,而且随着对安全、成熟的科学技术的普遍推广应用,要达到这一目标是很容易的。于是,由于欲望小,需求满足度高,自然行不义之举者就少。这一切都决定了大统一社会是一个犯罪率极低,并普遍遵守公共道德准则的社会。由此可见,从个体正义看,大统一社会相比国家社会要好得多。

  四、代际正义

  人类在地球上生存的历史还应极其漫长,可是地球的资源却是有限的,今天如果耗尽这些资源,我们的子孙就难以幸福地生活;如果今天的人类把地球糟蹋得一塌糊涂,我们的后代就很难收拾这个烂摊子。只顾自己,不顾子孙后代的事从来都被看成是一种不人道、极可耻的不正义行为,可是,现在我们就正在干着这种对后代毫不负责任的事。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无节制开采,正在不断地造成资源枯竭;对土地的过度耕作与对草原的过度放牧,正在导致土地荒漠化;对森林的乱砍滥伐,正在导致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丧失;对环境的破坏,使地球越来越不适宜人类生存,这一切都在危及我们子孙后代的利益。

  其实,对于这些问题人们早有认识,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也试图通过各种途径阻止这种行为继续泛滥下去,而且许多多边协议也得到了各国的支持与签署,但是,实际执行效果却相差万里。

  国家之间的激烈竞争,多国并存造成的攀比效应,使得每个国家都处在高度紧张的发展压力之下,正是这样的压力导致了任何国家的领导人在发展中都难以真正兼顾子孙后代的利益,尤其是全人类未来的利益。

  大统一社会世界政权代表着全人类的利益,而且作为唯一最高权力体,没有竞争与对抗的压力,在非竞争环境下世界政权完全可以平心静气地理性地规划全人类的事务。加之对现有成熟与安全的科学技术的普遍推广,以及推行均富的政策,足可以保证人民在丰衣足食的情况下实现均富的生活。因此,资源问题、环境问题、人口问题等,都可以在世界政权的统一规则下获得良好的解决。

  综上所述,通过对人类的价值实现进行直接评估,以及通过对社会制度正义性进行评估所间接得出的结论,大统一社会相比国家社会对于人类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自身价值都有优越得多的特点。

  毋庸讳言,由于大统一社会实行对科学技术发展的限制,人们将不能够更多地获得相应的科技产品,以及由此带来的物质的享受,这是大统一社会唯一的不利于人类价值实现的因素,除此之外,其他所有的方面则都是有利于人类价值实现的。

  那么相比之下,物质的享受仅仅只是属于幸福价值的范畴,而且还远不是幸福价值的全部,因为幸福的内涵要远比物质的享受丰富得多。况且,在贫富差距极大,以及精神压力极大前提下的物质享受,并不是全人类普遍的物质享受,也并不能给人类带来普遍的幸福感。然而,通过对科学技术的限制发展,人类却可以避免经常性的大规模杀戮,特别是能够避免自我灭绝的危险,这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的问题,而且是整体的生存。在生存与幸福的价值比较中,生存是第一位的,幸福处于次要,况且以整体分量的生存对比部分的幸福,生存的权重要更大,分量要更重。仅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就可以肯定,大统一社会远胜于国家社会。

  但是,大统一社会对于人类价值实现的意义还远不止如此,它在有利于人类收获幸福的人生,以及有利于子孙后代价值的实现等等方面,都是国家社会无与伦比的。这一点不仅可以通过分析两种社会形态下人类价值的实现情况得出明确的结论,而且通过对社会制度正义性的分析也能得出相同的结论。

  仔细分析便会发现,大统一社会由于世界政权这一最高权力体的唯一性,以及由于这一最高权力体对全人类的唯一代表性,使得大统一社会特别适合作为以非竞争、非对抗与均富为理想的社会形态(对以竞争、对抗和高贫富差距为目标的社会形态它则刚好是不适合的),而一个非竞争、非对抗与均富的社会形态又特别有利于人类生存、幸福等一系列价值的实现,从而特别有利于最大价值原则的实现,其有利于最大价值原则实现这一特点超过了过去所有社会形态,以及我们能够想像的所有的社会形态,因此,大统一社会事实上是一个毋庸置疑的理想的社会。

  我们确定人类社会必须走向大统一的初衷完全是因为要避免人类遭受灭绝的可怕命运而不得已的选择,然而,通过一系列的分析则可以发现,这样一个人类生存必备的社会却是一个最有利于人类各项价值得以实现的理想社会,因此,一个人类必须的社会选择与一个人类最好的社会选择刚好是吻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