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两个设想方案

  以下将根据之前所阐述的各理论原则提出两套实现大统一的方案,这两套方案都是和平的中间过渡方案。需要说明的是这完全是设想方案,它不是唯一选择,也不是必须选择,甚至都不是建议选择,只是提供一种思路。仅具有参考性质。要采取和平的手段实现人类的大统一最主要的把握者是大国之间的政治谈判,大国领袖的态度才是决定最终方案的关键因素。

  一、方案一:核心国过渡

  (一)方案的基本思路

  核心国过渡方案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合法性、可行性和正义性三大原则,将全世界主要的大国联合起来,组建一个绝对优势的国家集团,这一优势集团从确定联合到实现联合,尽快地由松散、半松散进入到紧密结合的阶段,且紧密结合的程度就如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国家。

  准确地说,此时的优势集团完全可以称之为一个国家,这是一个有着特殊意义的国家,这个国家与一般的国家共同之处就是它们都有相对固定的管辖疆域和人民;有统一的国家政权机构以及这些机构颁布的政策和法令;从而行使一个完全统一的国家管理。

  它和一般国家有区别的是,这个国家肩负着一个伟大的使命,这就是带领全人类进入大统一社会。它要不断地吸纳新的成熟国家并入进自己的国家,使之不断扩大;它要要求并监督各个国家去限制科学技术的发展;它要协调世界的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它还要为未来的大统一社会作出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与文化体制的各种探索。它是全世界的旗手,是各国的领袖。

  这里称这个国家为核心国,“核心”就是全世界中心的含义,也是世界的领导者的含义。那么,将核心国之外的其他国家这里则称之为普通国,普通国有着自己一定的国家主权,但在有关大统一事业的政策上,又有服从核心国统一领导的义务。

  核心国的统一性是由核心国的宪法保证的,是由强大的国家机器来维护的,核心国政府、议会、法院、军队和警察,都是保证核心国具有稳定、长期的统一性的坚强工具。核心国虽然是由优势集团的概念演变而来的,但事实上已经脱离了国家集团的本质特点,更多的特点是一个整体统一的国家。

  核心国作为一个绝对强大的国家,国际法应赋予它领导世界走向大统一的责任、义务以及相应的权力,它与普通国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样便意味着核心国的许多政策措施带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普通国理应服从。

  核心国的建立并不就意味着大统一社会的实现,它只是大统一进程的第一步,要最终实现大统一还有许多的工作要做,并有较长的路要走。在建立核心国之后,还应该有一个比较长的过渡期,这个过渡期是一个整合世界各个普通国和各个地区的民族、宗教、语言、社会、经济、文化、艺术、人民生活习惯、道德价值观等等多方面因素的过程,通过这样一系列的整合,当时机成熟之后,实现全人类大统一的伟大事业也就水到渠成了。

  (二)、核心国组建方案的具体设想

  根据合法性原则我们知道,要使核心国的组建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合法性,最低标准满足5+4条件便可以,也就是核心国的组成成员要包括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以及不少于4个其他条件合适的国家,这实际上为核心国的组建确定了基本的框架。那么,除5个常任理事国之外的其他成员国的人选,便应该采用可行性与正义性的原则来确定了。

  1、对五大国的分析

  可行性重点考虑的是核心国的实力问题,它的首要要求就是核心国的成员必须具备相当的国家实力,就这一点看,五大国作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毋庸置疑,在可行性要求方面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核心国仅有五大国其整体实力还是不够的,其他最具实力的国家也应纳入核必国的成员。

  正义性要重点解决的是核心国的广泛代表性问题。那么,核心国的成员组成不只是五大国,要整体考量核心国成员的广泛代表性问题,首先就得要弄清楚作为核心国当然成员的五大国的代表性问题。

  正义性原则重点考查的代表性指标有四项,即人口、人种、地域与宗教。那么从人口数量的代表性看,整体计算这五国的人口总数接近20亿,这一数量是巨大的,其人口的代表性已经毫无疑问,对其他国家的人口数量的要求也不会受这五国人口总数状况的影响。因此,人口代表性便可以不再单独分析,代表性指标以下将只分析人种、地域和宗教三个方面。

  (1)、美国

  人种上:虽然有百分之十几的黑人,还有一部分华人、印第安人等黄种人,但百分之八十以上为白人,因此,从人种的代表性看应代表白种人;

  地域上:美国代表北美洲;

  宗教上:美国人主要信奉基督教新教和天主教,为了不把问题复杂化,我们将不对宗教派别进行细分,因此,美国在宗教上代表广义的基督教。

  (2)、俄罗斯

  人种上:代表白种人;

  地域上:俄罗斯横跨欧亚,虽主要领土在亚洲,但主要人口以及经济、政治的重心在欧洲,因此,习惯上把俄罗斯称为欧洲国家,所以俄罗斯代表欧洲;

  宗教上:俄罗斯信奉东正教,东正教属基督教的分支,因此代表广义的基督教。

  (3)、中国

  人种上:代表黄种人;

  地域上:代表亚洲;

  宗教上:中国虽然也有一部分人信仰宗教,但百分之九十的人为无神论者,而且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宗教色彩比较淡漠的国家,因此,中国代表无神论。但是,进一步分析,从历史上看,佛教起于印度,兴于中国,中国是佛教的主要传播源,今天,虽然佛教徒相对于中国13亿多人口其比例很小,但总量则占世界佛教徒的比例很高,因此,中国代表佛教。

  (4)、英国

  人种上:代表白种人;

  地域上:英国是欧洲国家,因此代表欧洲;

  宗教上:80%信奉基督教新教,还有一部分人信奉天主教,因此,代表广义的基督教。

  (5)、法国

  人种上:代表白种人;

  地域上:代表欧洲;

  宗教上:信奉天主教,因此代表广义的基督教。

  通过对上述五国的情况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形成如下结论:

  从人种上,中国代表黄种人,其他国家都代表白种人,因此,黑种人还没有代表国;

  从地域上,美国代表北美洲,中国代表亚洲,其他国家代表欧洲,因此,非洲、南美洲和大洋洲还没有代表国;

  从宗教上,中国代表无神论和佛教,其他国家都代表基督教,因此,伊斯兰教还没有代表国。

  有了上述结论后,便为我们进一步缩小其他成员国的选择范围提供了条件。

  2、选择其他成员国

  按照5+4条件,当5个常任理事国已经作为当然人选之后,只要再确定不少于4个合适的国家,便可以满足核心国的合法性方案。但这只是最低标准的方案,要达到核心国有充分的能力统领世界,并保证核心国的充分正义性,还要求核心国能够真正把世界上最具实力的国家纳入自己的成员,并要求核心国的成员真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那么,通过对五大国的代表性进行分析后发现,从地域上,还有非洲、南美洲和大洋洲没有代表国;从人种上,还有黑色人种没有代表国;从宗教上,还有伊斯兰教没有代表国。核心国的成员国无疑应把这些方面都要涵盖进来,不然,核心国便不能称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正义性就是不充分的。

  同时,在选择成员时,出于可行性方面的考量,还要看核心国是否具有可治理性,以及是否易于融合。具体而言,就是还要考虑成员国与核心国的领土连片性、人民生活水平的差距,以及是不是民族与宗教极端主义的国家。

  从核心国的领土连片性考虑,无疑所有的成员国完全连成一片是最理想的情况,但只要简单思考这一要求就知道明显地存在问题,这就是,如果要求核心国成员具有广泛的地域代表性,便不可能做到核心国成员完全连成一片,至少南美洲与大洋洲的国家就不可能与以五大常任理事国为主体的核心国接壤。那么,对这一问题这里的考量是核心国的主体应是连成一片的,但不排除个别的成员可以作为核心国的海外领地而存在。

  关于人民生活水平的差距,这里确定为人均收入差距大过10倍的国家融合于一体的难度可能就会比较大。当然,这完全是一个经验的估计值,并不能成为定论。那么,如果以10倍为极限的话,自然应该是以五大常任理事国中的人均国民收入最高的国家为标准。

  关于是否为宗教与民族极端主义国家,是不可能有具体指标衡量的,要靠综合分析与国际社会的普遍评价。

  有了上述的分析之后,把怎样的国家选为核心国的成员便有了初步的结论,这就是,具有每一方面相应的代表性,又不影响核心国治理与融合的国家中,最具实力的国家便是核心国成员的首选。同时,即使没有独立的代表性,但确实具有很强的国家实力,这样的国家也不能排除在核心国之外,这是出于核心国可行性的考量,因为,如果这样的国家不被选为核心国成员,对核心国既是实力的损失,而且游离于核心国之外的这种国家,对核心国也是一种威胁。

  二、方案二:世界联邦过渡

  (一)、方案的框架设想

  与核心国过渡方案类似之处,世界联邦过渡同样是利用联合国在国际关系中的中心地位,以及《联合国宪章》在国际法中的核心渊源地位这一事实,并以此作为法理依据而设计的,与核心国过渡方案有区别的是,世界联邦过渡方案更多地贯彻了民主与人权原则,其考虑的思路如下:

  世界联邦过渡期间全世界由世界联邦政权进行统一管理,世界由联邦政府行政直辖下的一个中央邦,以及处于自治状态下的多个自治邦组成,中央邦由少数最强大的国家组合而成,自治邦则是由其他国家分别演变过来的。由此可见,中央邦实际上就是为实现大统一而组建的优势集团。

  之所以中央邦要求是由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组合而成,是因为联邦政府必须依托一个绝对强大的力量才能够统驭世界。依据优势集团的组建应遵循的合法性、可行性与正义性原则可知,中央邦的组成成员国与核心国的组成成员国其要求的标准实际上是一样的。

  除了组成中央邦的国家之外,其他各个国家都将演变为各个自治邦。自治邦与国家的本质不同,就是每个自治邦都已经将自己的一部分国家主权让渡给了世界联邦政权,各国所完整剩下的只是自己的疆域和自己的人民,另外还剩下了一定的区域管理的权力。

  采取世界联邦过渡既是考虑了全世界需要统一且有效的协调与管理,因此要以世界联邦政权倚重中央邦的实力来承担这一协调管理任务,又考虑了全世界现存的极大差异,不宜即刻融合于一体,因此需要分开发展,于是,才延续了现有国家的区域与人民的划分而设立自治邦。

  世界联邦过渡期内,世界是在统一的世界宪法约束下有序运转的,联邦政权也是依照世界宪法的要求管理着世界。中央邦是实现大统一的核心种子,世界政权将根据每个自治邦的条件成熟程度,不断地将自治邦吸纳进中央邦,这样就使得中央邦的规模越来越大,自治邦的数量越来越少,当所有的自治邦都加入中央邦的时候,也就是大统一社会实现的时候。

  世界联邦过渡方案与核心国过渡方案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运转机制所体现的全球性的民主与人权特征上。这里设想的世界联邦政权将采取当今世界普遍认同的民主政体,也就是三权分立的政体,即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是独立的,它们之间相互制约,以防独裁,但现在普遍采用的三权分立政体也有其缺陷,要进行修正,这一点在之后还有专门阐述。而且世界联邦的政体采取的是两级分权,不仅在联邦政权中实行三权分立,而且联邦与各邦之间还实行分权,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各邦有自己独立的行政、立法与司法权。

  1、世界联邦政府

  世界联邦的行政权掌握在世界联邦政府(简称联邦政府)手中,联邦政府首脑(简称联邦首脑)掌握着世界联邦的最高行政权,这里的政府首脑最好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人由3-7人组成的委员会(笔者更倾向是一个委员会,以免出现独裁),之后还有专门阐述。

  联邦政府有两项管理职责,第一项职责是直接管辖中央邦的行政事务;同时,联邦政府的最高目标是带领全世界实现人类的大统一,因此,根据大统一事业的客观要求,协调、统一与平衡全世界的发展又是联邦政府的另一项重要的工作。

  在世界联邦过渡期间,世界宪法将根据实际情况,赋予各自治邦相当的自治权,也会相应赋予联邦政府对全世界的一定的行政统一领导权,联邦政府将根据世界宪法赋予的权限行使自己的权力。

  由此看来,联邦首脑既是中央邦行政事务的总负责人,又是全世界大统一事业的总指挥,既是联邦政府的首脑,又是中央邦政府的首脑。

  2、世界联邦议会

  世界联邦议会(简称联邦议会)是世界联邦政权的立法机构。从理论上,联邦议会又是世界联邦的最高权力部门,联邦议会颁布的各项法律是规范全世界的行为准绳,包括联邦政府、联邦法院的权限也受联邦议会所颁布的法律的约束。

  联邦议会其议员的组成应该充分体现民主与人权的原则,联邦议员由各邦选出并派遣。

  由于中央邦是由多个实力最强大的国家组合而成的,论人口比例,出自中央邦的议员必定会占很大的份额,而自治邦是由各个国家演变而来的,有些国家非常小,也许按人口比例计算,连一个议员也分摊不到,但这样的自治邦也应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力,因此,议员的分配应向自治邦倾斜。

  联邦议员除了制定、表决各种法律与决议之外,一个十分重要的职责就是参与选举联邦首脑。由于联邦议员各自代表自己所在邦的人民,联邦首脑由联邦议会选出,这是充分体现全人类普遍的民主与人权的反映。

  关于联邦议会的另一个职责就是议政职能,它将代表全世界人民来监督、评议联邦政府的施政,对大的方针、政策进行论证和辩论。而对于极不满意的联邦政府,在达到相当比例的票数之后,联邦议会还有弹劾联邦首脑的权力。

  除世界联邦拥有自己的议会之外,各邦也有自己的议会,联邦议会是对全世界人民负责的,而各邦的议会则是对本邦人民负责。由于中央邦的政府首脑与联邦首脑是同一个人(或者委员会),由此可以看出,联邦首脑实际上既要面对中央邦议会的监督与质询,又要面对联邦议会的监督与质询。可以相信,当联邦首脑在中央邦议会发表咨文报告与演讲时,一定是立足于中央邦人民的利益而言,而在联邦议会发表咨文报告和演讲时,则会更加注重站在全世界的角度来陈述。

  3、世界联邦最高法院

  世界联邦最高法院(简称联邦法院)是世界联邦政权的司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从司法的层面来维护大统一事业,保障世界联邦作为大统一过渡期的纯粹性,保证世界宪法赋予各邦的责任、权利、义务得以贯彻与履行,以及维护世界宪法。

  联邦法院不受理各邦内部的诉讼案件,即属于原国内法的部分不属于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而是由各邦的司法部门来管辖。而对于跨邦的民商纠纷的管辖权认定,即属于今天国际私法管辖的部分,将由专门的司法部门来处理,也不在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

  联邦法院的大法官要求一半来自中央邦,另一半来自自治邦,并依一定的程序而产生。之所以这样安排,更多的考虑是在世界联邦过渡期间,中央邦将不断地吸纳条件成熟的自治邦加入中央邦,到最后阶段自治邦的数量和人口比例将很小,在联邦议会所占的议员比例也就自然很小,这样,在联邦政权中代表自治邦说话的声音必然会很弱,为了防止自治邦及其人民的利益受到侵犯,需要从司法部门有为其主持公道的力量,如果来自自治邦的大法官不论何时都占有半数,则可在相当程度上使自治邦及其人民的利益得到保证。同时也对应地考虑了这样的因素,即在中央邦的实力即使再强大的情况下,也有相应的机制约束其不能够为所欲为。

  联邦法院有权解释联邦宪法,并有权宣布联邦首脑或联邦议会的法令违宪。联邦法院还接受各种诉讼,对各种有违宪法的案件进行裁定与判决。

  (二)联邦首脑与议员的产生及民主和人权原则的体现

  联邦首脑掌握着世界联邦的最高行政权,联邦首脑的产生能否体现全人类普遍的民主和人权,是衡量世界联邦正义性的最重要的指标。

  为了合理地设计联邦首脑产生的民主程序,让我们首先来分析联邦首脑的权力特点。

  之前已有阐述,联邦首脑直接管辖中央邦的行政事务,并倚重中央邦的力量来统领全世界,从而主导大统一事业的进程。因此,联邦首脑对于各自治邦也有相当的领导权,对于凡属涉及大统一进程的各项事务,联邦首脑更是具有当然的最高指挥权。他既是中央邦政府的首脑,又是联邦政府的首脑。

  有了这一基本事实后我们对于联邦首脑的民主产生便可以有这样的思路:联邦首脑应该出自中央邦,这是因为他直接管辖中央邦的事务,而且要依托中央邦的力量来主导世界事务。又由于联邦首脑还有统一管理和协调世界事务的职责和权力,因此,各自治邦对联邦首脑的产生也应有投票表决权。

  联邦首脑出自中央邦还有这样一个看来并非很正义,但从可行性方面却是重要的原因,即:中央邦是由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组合而成的,如果联邦首脑出自中央邦,便能够给组建中央邦的各个国家一种自己统治全世界的感觉,人类本性中的“恶”使得这种感觉能够为世界各大国积极地投身于大统一事业,并踊跃地加入中央邦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由于世界联邦过渡方案中,中央邦的组建是其成功的关键,因此,这一看似并非太正义的原因,却是决定其成败的重要的因素。于是,我们便不妨利用人类本性中这一“恶”的因素来推进大统一事业,而在对世界联邦过渡方案的设计中,就其有关制度的设计上则尽可能地冲淡最初的非正义成分,使得最终的结果能够达到虽起于非正义,但却可以终于正义的效果。

  于是,我们便可以设计出这样的具体方案:对于联邦首脑的确定,中央邦对参与联邦首脑(中央邦的政府首脑也是联邦政府首脑)竞选的候选人最后的决定权只能是推荐几名在中央邦内部竞选中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即,也许多个政党或独立候选人参选,但只有几名得票最高的候选人由中央邦推荐。然后,这几名候选人将在联邦议会接受联邦议员最后的投票表决,也就是说,联邦首脑产生的最后决定权在联邦议会,而不是中央邦。

  由于联邦议员是按各邦人口比例确定其数量的,不论是中央邦还是自治邦都是如此,而且在议员名额的分配上甚至还要向自治邦倾斜,因此不存在中央邦的任何特权,也没有任何歧视。又由于议员们从理论上代表着自己所在邦的人民,他们的政治倾向以及投票倾向,无疑可以理解为代表着自己所来自的各邦,以及各地区的人民的意愿。中央邦推选的首脑候选人最后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从理论上也是在接受全世界所有各地区的人民的审定通过,因此,这对于全世界人民实际上是一种较为充分的民主选举。

  而联邦议员的产生办法在各个邦的情况则完全可以不一样,各个邦可以根据本邦的历史与现实特点来确定向联邦议会派遣议员的程序与办法,这种选派议员的方式由各邦自己规定,而不是由联邦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

  作为各邦向联邦议会派遣的议员,他们不仅要代表本邦人民行使选举联邦首脑的权力,事实上,由于联邦议会还有一系列针对全世界的其他权力,如立法权、议政权、监督权等等,联邦议会在行使自己所有的权力的时候,议员们都是代表本邦人民在行使着自己的权力,因此,世界联邦过渡的方式,对于全世界每一个地区的人民在最高政权中的民主与人权的体现都是多方面的。